三沙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提案人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的,推选一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地方性法规案的,该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向全体会议作说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