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提案人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的,推选一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地方性法规案的,该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向全体会议作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

Local Regulations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