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属其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