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议程的,由代表团团长或者联名的代表推荐一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不列入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作说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