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议程的,由代表团团长或者联名的代表推荐一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不列入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作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