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与法规案的起草第十一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