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与法规案的起草第十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应当及时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