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

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应当及时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