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省依法实施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制报废制度,引导、鼓励、支持淘汰大气污染物高排放的机动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