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在西安市及关中城市群等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区域合作制度,推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省区建立省际间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施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措施,促进省际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