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