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对预案,根据应对的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对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