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组织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依法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服役年限与原单位工龄合并计算方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创办小微企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升学复学、教育资助、部分课程免修、转专业、就业服务、定向招录、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等优待政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