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