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接兵退兵和优抚优待第三十八条有效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依法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并落实其他优待保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