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依法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并落实其他优待保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