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接兵退兵和优抚优待第三十二条有效新兵因身体、政治等原因被部队作退回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退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