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役前教育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参加役前教育人员的父母或者亲属进行宣传教育,解读定兵办法和审定新兵相关情况,组织廉洁征兵问题排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