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并合理分配入伍去向。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