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并合理分配入伍去向。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