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第二十二条有效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在征兵政治考核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化筛查,核实相关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还应当组织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