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不少于征兵任务数的三分之一,发现不合格比例较高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