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不少于征兵任务数的三分之一,发现不合格比例较高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