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第二十条有效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体格检查工作质量,及时将体格检查情况录入国家规定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