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情况确定送检人数。基层人民武装部和征兵工作站,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按时到征兵体检站参加体格检查,现场核对体格检查对象的身份、户籍、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