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本级卫生健康部门成立征兵体检指导小组,指定符合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抽调人员组成征兵体检组开展体检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