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中小学校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

(一)对中小学生进行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因地制宜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教育,培养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

(二)出现中小学生未按时到校、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

(三)加强校园内溺水隐患排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明确相关负责人;加强在校期间安全管理,确保预防溺水措施、设施、人员到位;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有溺水风险的社会实践活动时,制定预防溺水工作预案,落实防控措施;

(四)暑假、节假日前和台风、强降雨、大风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应当对中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预防溺水安全提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