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预防溺水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
(一)学习预防溺水安全知识,对中小学生进行经常性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强中小学生预防溺水意识和能力;
(二)加强对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的日常照护,中小学生在校外游泳、戏水时,应当陪护,有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
(三)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履行预防溺水职责,及时将委托的情况告知中小学生就读学校及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监护人履行预防溺水职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