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河段、湖泊、水库、水渠、池塘、近岸海域等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危险水域巡查、安全隐患整改等预防溺水工作制度,明确预防溺水责任人、巡查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并做好日常维护和物品补充。
水窖、水井、蓄水池等水域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形成坑池、水洼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及时填平,未及时填平的,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
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鼓励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强化预防溺水措施,在危险水域、人员密集游泳场所等安装视频监控和警报系统,提升预防溺水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能力。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