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岗职责,指导、帮助和监督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