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和退耕还林还草等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