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采的规定,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