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排查水源地环境风险,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水源地风险预警系统,并根据评估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