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无法避免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铁路、公路、输气、输变电、调水工程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提出建设项目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编制建设项目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