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或者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