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选择、水质检测和卫生防护等工作,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