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对饮用水水源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并依法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