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度。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饮用水水质安全、水源水量、环境风险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