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