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利用废弃井排放污水;(二)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和清洗物;(三)建造畜禽养殖设施;(四)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五)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六)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七)堆放医疗垃圾;(八)从事洗涤、旅游、水产养殖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