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堆放、倾倒生活垃圾等其他废弃物;(三)从事农牧业活动。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