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倾倒生活垃圾等其他废弃物;

(三)从事农牧业活动。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