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六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勘探、开采矿产资源;

(四)新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及石油、成品油的管道;

(五)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六)擅自凿井取水,混合开采承压水和潜水;

(七)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八)建造坟墓,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有的输送石油、成品油的管道应当调整输油线路,逐步退出;对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统一收集处置。

对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停止使用的取水口,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封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