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省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源类型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防护要求,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