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四条有效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确定的饮用水水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