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源类型、水文、气象、地质特征、环境状况及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等因素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