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