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普查基础上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