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