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

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