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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尚未生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损害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解除聘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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