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尚未生效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