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尚未生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不得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泄露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