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尚未生效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加强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就地受理、就近解决、源头化解劳动争议纠纷。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同配合,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配合、会商研判等机制,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工会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退休干部职工等热心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人员,以特邀调解员身份参与劳动纠纷调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