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职责第十七条尚未生效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违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反映对企业劳动管理的意见建议;工会收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见建议,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收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见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